2006年8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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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状告司法部
北京高院终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慧丽

  吉林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司法考试后,被口头告知因试卷与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当年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于是他将司法部告上法院。8月2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孙振国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同年12月9日,他在网上查询成绩时,却发现4科成绩均为零分。他马上到白山市司法局咨询,得知这次司法考试吉林出现跨考场多人多卷答案95%雷同,被司法部考试司认定为“违纪”,考试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根据司法部提供的证据显示,经过对孙振国答题卡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及人工比对核验,孙振国前3份选择题试卷中95%以上答案信息与他人一致,同时答题的错误相同点一致率也达到81%和91%。在第4份笔答题试卷部分,孙振国的答案文字表述及错误情形,也与他人答卷高度一致。
  孙振国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的决定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司法部所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给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并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做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孙振国与他人试卷答案主要错误相同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出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同时认定,司法部否认对孙振国等人做出了“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孙振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司法部做出过这一决定,对孙振国要求撤销这项决定的请求无法支持。原告请求判令司法部给出司法考试的实际成绩,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8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振国的全部诉讼请求。